近年来,各地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有效缓解就业压力,为保障民生、促进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 47号),促进困难人员就业。
一是严格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要求各地按照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专项资金的规模等具体情况,遵循“因事设岗、适度开发、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资金测算,合理编制预算,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
二是重点安置困难人员就业。安置对象以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为主。主要用于安置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等。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管理类公益性岗位工作。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和管理。
三是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一要实行岗位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提前向人社部门申请。人社部门核定岗位后,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或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二要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公益性岗位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享受补贴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三要实行先发(缴)后补制度。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企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四要实行公示制度。人社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社会公示补贴资金审核情况。财政部门应进行抽查,并按规定拨付资金。五要实行实名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台帐,并接受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台帐,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
四是加强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况监督检查。各级人社部门对公益性岗位实行年审,并按季对岗位开发及安置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全部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资格,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