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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最新税收政策解析
本主题由 管理员 admin 于 2011-5-24 16:11:19 执行 设置精华/取消 操作
za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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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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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最新税收政策解析
200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5]208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作了调整。这不仅对37家物流企业来说是一个盼望已久的政策,也更增加了其他物流企业的期待。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03年3月,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将“现代物流”作为调研专题。2003年7月,“现代物流专题调研组”成立,其成员由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成。从中旬开始,专题调研组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重点物流企业的汇报,分两个阶段分别调查了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及中部地区的物流发展情况。调查范围包括浙、苏、粤、鲁、鄂、豫等六省及京津沪三个直辖市,各类物流企业共30多家。2003年11月,“现代物流专题调研组”完成《关于我国现代物流情况的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2004年8月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对完善物流企业税收管理提出两点意见: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政策调整为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物流企业主要是从事代理服务业务和运输、仓储业务,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是按企业统一收取的服务业务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征税。而实际上物流企业还要支付给其他如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较大比例的费用,只赚取差价收入。如果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执行,无疑对物流企业的收入造成了重复征税。而且,由于物流行业开具的发票一般为服务业发票,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虽然其中含有大量运输费用,由于没有开具规定的运输业发票,也不能抵扣运费金额的进项税额。作为非专业运输企业的物流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只有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并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其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才允许抵扣。
因此,国税发[2005]208号只初步解决了仓储业务重复征税问题。
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征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基本相同。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两点规定分析,只能是政策的初步到位,不能是完全的到位。因为物流企业结算的收入如果分开核算,分别取得收入的话,就不能统一开具发票收取价款。如果不能分开结算收入,显然就不能享受新政策的规定。这对一项业务既含有运输业务又含有仓储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来说,其经营活动是会受到很大影响的。
尽管如此,这一规定也为物流企业和接受物流企业劳务的纳税人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物流企业有既提供运输业务又提供仓储业务的一项劳务,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扩大运输业务收入,减小仓储业务收入,这样不仅使转换运输的仓储收入减少了2%的税率,也增加了接受发票单位的运费增值税进项抵扣数额。
三、新规定与原来规定比较
文件同时规定,对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试点企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这一点与其他运输企业的要求是一致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如果物流企业不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其按差价征税的规定自然不能享受。
文件虽然规定了试点物流企业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运输业发票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但也是对原来规定的重复。文件虽然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过程中取得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最新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试点物流企业的运输费用,也是应该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文件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和“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的规定”,与原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规定是一致的。
虽然文件没有就发改运行[2004]1617号文件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予以明确,但是所得税细则对此早有规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不符合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不构成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四、其他物流企业税收处理
文件只规定了37户试点物流企业可以执行这一政策,说明其他物流企业暂时还是要按原来的政策执行。虽然如此,但是文件提出,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其他物流企业纳入试点后,便可以按照新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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